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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索赔)的19种情况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1722人看过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索赔)的情况

  1、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人中标后施工后经济损失,最常见的是工程量清单招标当中工程量清单严重偏差的情况;

  2、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交付施工场地,如原定整体开工,但是由于基础工程施工滞后,实际为分栋移交,造成承包人窝工费、现场管理费、机械租赁费等各项损失;

  3、发包人未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或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现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到约定地点或随接通到约定地点但是不能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使用;

  5、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6、发包人没有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真实、准确;

  7、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发包人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发包人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与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10、发包人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序进行;

  11、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建筑材料以及工程设备;

  12、发包人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分包合同的审核、拖延对材料价款的审核、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造成施工延误;

   13、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

   14、发包人要求赶工;

  15、发包人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如为了尽快投入使用,发包人在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提前使用部分工程;

  16、因发包人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构件物资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执勤警卫工作增加、临时建设施工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发包人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发包人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检所发生的费用;

  18、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者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对方而产生的到运费或发包人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而产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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