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3年1月,A厂取得了热力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月对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到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B公司在招标中中标,花费了8017元的投标费。A厂向B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要求B公司在接到中标通知后15天内到A厂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嗣后,B公司将其盖好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式六份交给A厂,但A厂收到此合同后一直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亦未将合同返还给B公司。
2004年6月,B公司发现A厂又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标,且向C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2004年8月,B公司将上述情况反映至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处,出具了《投诉调查处理意见》,其中认定A厂应对B公司进行赔偿,但A厂拒绝向B公司赔偿。后双方诉至法院。
原告B公司诉称:A厂热力管线工程于2003年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2月对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我公司在招标中中标,A厂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但A厂一直未与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04年6月,我公司发现A厂又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标,并向C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2004年8月,我公司将上述情况发映至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工程投诉调查处理意见》,认定,A厂应对第一次招投标问题向我公司进行赔偿。但A厂至今未予赔偿,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厂赔偿我公司工人费用损失433
被告A厂辩称:我厂未能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非无故,系因B公司未能办理热源手续,双方无法继续合作。2004年6月进行的招投标不是对第一次项目私自进行的二次招标,而是通过招标办公室对另方案进行招投标。因B公司不能解决热源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合同,未发生第一个招投标工程实施,故不存在诉请求中提到的所有损失费。综上,我公司不同意B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本院认为:A厂就其热力管线工程发招标公告属要约邀请,B公司投标属要约,A厂向B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属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B公司与A厂之间的招投标合同成立,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B公司中标后,A厂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A厂应赔偿B公司因投标行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其中B公司主张的投标费8017元,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45
一、被告A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B公司投标费损失八千零一十七元。
二、驳回原告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房与法苑房地产专业律师意见与法院判决一致,认为本案中A厂发招标公告属要约邀请,B公司投标属要约,A厂向B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属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B公司与A厂之间的招投标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也要受到招标合同的约束。A厂不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A厂应赔偿B公司因投标行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