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老先生是福建省龙岩市某县下面的一户村民,该县为了实施修建水库工程,刚好池先生的房屋在该库区淹没范围内。双方就该房屋的补偿协商未果。2017年9 月8 日某县某镇政府对池老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池老先生不服该拆除行为,将该镇起诉到连城县法院,要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连城县法院认为池老先生未提供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属于原告不适格,驳回池老先生的起诉。面对该不利局面,池老先生委托金根律师团律师,为其代理二审及后续维权。
金根律师团律师接手案件后,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和一审双方证据,代理池老先生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开庭中,金根律师团律师针对本案焦点问题池老先生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发表了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经过史律师的努力,二审法官采信了史律师的意见,认为池老先生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被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后判决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正义不会缺席。二审胜诉来之不易,但池老先生已经看到了维权胜利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