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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通过股东会决议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6日|分类:股权纠纷 |1465人看过

【案情】

2015326日,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设立了某咖啡中心。某咖啡中心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丙公司认缴出资2250万元,所占比例75%,出资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年内。甲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所占比例15%,出资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乙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所占比例10%,出资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年内。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016425日,某咖啡中心召开2016年第一次股东会议,会议由某咖啡中心法定代表人丁山主持,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李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参加会议。第二项议案为提议公司全部股东在本会议召开之日起1个月内将注册资金全部投入到位,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条。丙公司对此表示同意,甲公司及乙公司表示不同意。同日,某咖啡中心作出决议:通过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于本会议召开之日起30日内即2016525日前全部到位,并由本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016719日,乙公司向某咖啡中心支付4万元。同日,甲公司向某咖啡中心支付6万元。
  2016918日,某咖啡中心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山、甲公司代理人冯某、李志江,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参加会议。会议提出议案,解除甲公司、乙公司某咖啡中心股东资格。对该议案,丙公司表示同意,甲公司及乙公司表示不同意。某咖啡中心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解除甲公司、乙公司股东资格。
  2016921日,乙公司及甲公司向某咖啡中心汇入444万元及296万元。同年1017日,某咖啡中心向甲公司、乙公司退回上述款项。

 

【一审及二审裁判观点】

关于2016425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某咖啡中心成立时,公司章程载明甲公司认缴出资450万元,出资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2020326日前);乙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出资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十年内(2025326日前)。2016425日股东会决议将股东出资期限提前到2016525日。现某咖啡中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合理性和紧迫性,在这种情况下,出资期限提前涉及到股东基本利益,不能通过多数决予以提前,故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关于2016918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才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已经缴纳了部分出资,公司不能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故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

一、确认某咖啡中心于2016425日作出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于2016525日前全部到位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确认某咖啡中心于2016918日作出的解除甲公司和乙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姚剑、王荔2018.10.16

案例来源:(2017)01民终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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