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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案件?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1793人看过

案例6:冯某起诉王某,请求判决后者返还借款7万元。王某承认收到7万元,但认为是原告返还给他的借款。冯某败诉后,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王某。一审判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对收到该款亦不持异议,但认为系双方之间有借款关系发生有还款行为,对于该主张,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应于王某方,因为被上诉人冯某已将转帐支付7万元给王某的事实通过转款凭证证明,故王某则应当承担双方存在借款并还款的证明责任。”因为王某不能证明其主张,遂判决驳回王某上诉。

案例7:郑甲起诉郑乙,请求判决后者返还借款161000元。败诉后,郑甲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郑乙,要求后者返还该笔款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汇款给被告161000元事实清楚,其误认为该款系偿还(2013)某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本息,而(2013)某号生效判决对该161000元并非偿还该案借款本息已予以确认,故被告就其占有涉案款项负有合法占有的举证义务。”因郑乙不能举证证明,遂判郑乙败诉。

案例8:杜某起诉陈某,请求判决后者返还借款200000元。后经法院释明,杜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向其所转账200000元系用于偿还原告之前向其所借款项,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具有合法理由持有原告向其所转的该款,其构成不当得利,应承担返还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2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涉案20000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提供证据证实上诉人取得该200000元没有合法根据,证明上诉人获得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由于被上诉人杜某不能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涉案200000元,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杜某诉讼请求。

案例9:周某起诉伍某,请求判决后者返还借款843万元。伍某主张该笔借款并非周某支付给他的借款,而且已按上诉人指示转到他人账户。周某因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而败诉。后周某又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伍某。一审败诉后,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请求人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之诉,即先有上诉人一方多次、主动的给付行为,才有被上诉人账户上的入款记录,上诉人使自己财产频繁发生变动必然基于某一法律关系,现其要求恢复利益变动前的状态,应承担给付原因不存在或丧失等证明责任……借贷关系不成立并不必然导致获利没有合法根据结论的成立……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合法根据已经灭失,故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实际从中获利以及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原判对上诉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上述案例中,案例6明确地将支付有理由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被告一方,但这样的证明责任分配并没有法律或者法理上的依据。案例7虽然使用了“举证义务”而非“证明责任”或者“举证责任”的表述,但考虑到判决书并未对原告的证明责任和举证情况进行分析,实际效果与案6并无二至。可能因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颁行,实践中像案例6这样明确倒置证明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少。但像案例7这样越过证明责任分配,直接针对被告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以被告不能证明该法律关系而判原告不当得利请求权成立的案件,相当常见。考虑到被告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证明在案件中属于反证,按照《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2款,并不需要证明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种说理逻辑其实暗示了错误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法。

案例8的一审将支付理由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了被告,但在二审中被纠正。案例9中,法官不仅指出不当得利之诉中“没有法律上依据”的证明责任归于原告,而且明确指出,借贷关系不成立并不必然导致被告获利没有合法根据的结论成立。应该说,这两个案例都正确地分配了证明责任,判决书说理也较为恰当、得体。由这两个案例,也可以看出证明责任在此类案件中的关键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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