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据此,一般人通常认为:父母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女方生活的,其已经有来自女方提供的生活来源,就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男方在遗嘱中,可以不分配必要遗产份额,给该未成年子女。
唐震东律师依法认为:跟随女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虽然有来自女方提供的生活来源,但男方在遗嘱中,仍然应当分配必要遗产份额,给该未成年子女,若遗嘱没有这样的分配与安排,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遗嘱进行干涉调整,从而为该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理由如下:
一、不论遗嘱内容如何,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均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不得任由遗嘱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剥夺
先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可知:
应当依法(不是只能依遗嘱)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且,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不因未成年人有无其他生活来源而不同。详言之,不论未成年子女有无来自女方的其他生活来源,都不能剥夺其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这与抚养同理,男女双方离婚后、不论未成年子女跟随何方生活,由何方抚养,其都有向另一方获取抚养费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从父母任何一方享有的继承权和抚养权,它们均属于未成年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容剥夺。
二、我国法并没有把未成年人区分为“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并施行不同的保护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未成年人”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又称“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属于同等对待同等保护人群范畴,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
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唐震东律师据此分析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除外。并没有规定: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就不能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唐震东律师据此分析认为: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被抚养人”除外。并没有规定: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被扶养人,无权要求赔偿义务人付给生活费。法律人也就不能肆意曲解法律认为:尽管未成年人的父亲被加害人致残或致死亡了,但这个未成年人还有其母亲会抚养,有生活来源,故该未成年被扶养人,无权向加害人主张计算至十八周岁的生活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唐震东律师据此分析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有生活来源,比如很有盈利能耐,比如是童星的,就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父母对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子女,比如对童星,就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三、结合上述关于“未成年人”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均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属于同等对待、同等保护人群范畴,并适用同样法律规则之规定,再根据多国(包括我国)联合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凡是牵涉儿童利益的事件,都应执行儿童利益最大化标准。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国家、社会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之规定,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角度,也完全可以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7“关于遗产特留份的规定”应当对未成年继承人同理适用。
四、遗产的处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必须要接受法律的限制与调整
先看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据此可知,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才不受干涉。民事主体不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应当受干涉。同理,不受法律限制与调整的任意指定继承和指定受遗赠是不成立的。公民当然可以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或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前提是必须依法。
五、法律当然依法保护公民的遗产自由处分权,但同时坚持照顾未成年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任何遗嘱,并不当然全部内容有效。无效遗嘱这个法律概念的存在,就表明遗嘱并不享有绝对的自由,必须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