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
代理律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XX街道办
涉案房屋状况
房屋为郑先生、阮女士所建,始建于1982年,为两间、三层楼房。1987年建造了前面三间一层平方,1992年底在三层楼加盖两层,同时在三间平房顶上加盖一层,因历史原因未经登记。
房屋的产权人是郑先生与其前妻共同共有。涉案房屋一直由郑先生负责经营旅馆业务。
后因旧城改造项目征收需要,该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以内,房屋所有权人郑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拆迁协议。
多次下达限拆通知
2017年11月30日,街道办所属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以违建且存在安全隐患责令旅馆立即腾空,自行拆除。2017年12月5日,街道办未经催告程序直接拆除房屋。此时,郑先生发现事态严重。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律师、康静律师,决定委托二位律师介入案件。
街道办一共对涉案房屋下达三份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份下达给郑先生(经复议已经被撤销),一份下达给旅馆,一份下达给阮女士(郑先生前妻)。那么,具体哪一个限拆通知所指向的是哪一部分面积?从限期拆除通知书上完全无法看出,被告对涉案房屋做出三份限拆通知,且主体各不相同,指向对象也不明确,明显认定事实不清。
律师认为,正值征收之际,将郑先生手续不全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目的是为了逼迫郑先生同意拆迁,以降低拆迁成本,推进拆迁进程,其行为不属于公平执法,不具有正当性。
经过商讨,律师决定先行政复议,二位律师从限拆通知书作出的程序违法、涉案房屋为历史原因缺少相应手续,以及街道办适用法律错误等角度出发,提出代理意见。结果下达给郑先生的限拆通知书通过行政复议被撤销。而下达给旅馆和阮女士的限拆通知书因缺乏事实依据,被法院撤销。
强拆被判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四十四条,强拆房屋之前应履行催告等程序,而街道办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催告期满后,被告并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履行公告等法定程序,即实施拆除行为,违法了法定程序。法院最终判决强拆加盖房屋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