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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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为名实施房屋征收,合法产权房屋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304人看过

上诉人

周某

委托代理人

冯 凯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 玲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蚌埠市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周女士系安徽省蚌埠市区居民,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因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棚户区改造及旧城区改建为名实施房屋征收,周女士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在征收过程中,周发现区政府此次征收存在众多违法之处,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征收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方式逼迫拆迁,致使周女士无法在涉案房屋内继续居住。

去年的4月日下午,周女士回家时发现自家在三楼自建的面积约为35平米房屋被强制推平,同时本身有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也基本被破坏殆尽,仅剩主框架存在。随后周女士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是工作人员却说“这属于政府行为,我们管不了”,截止起诉之日,公安机关都未能如实告知强拆行为主体。

之后,周女士及其家人与万典律师冯凯、王玲共同商议讨论,首先认定此次强拆行为的主体应为蚌埠市区人民政府,于是在2018年月份周女士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证据不足被驳回

在起诉过程中,周向法院提供了征收公告,房屋强拆后的照片、视频以及报警电话等证据材料,但一审法院认为征收公告仅能证明是区所发布,同时也证明区政府确定了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但不能证明区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而且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中并无拆除人员。

在18年的12月份,一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以周女士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区政府实施了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起诉。

京师律师认为:

在涉案房屋拆除时,因周女士并未在家中,所以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拍照录像,而且报警后公安机关也未调查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所以周女士手头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强拆行为是区政府实施的。

一审法院要求周女士举证证明该房屋系何拆除主体,不符合实际。本次征收主体是蚌埠区人民政府,除非政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是其他人所为,并不是自己组织实施的,否则就应认定其属于适格的被告,如此才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提起上诉终获胜

随后周女士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万典律师指出一审判决颠倒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被上诉人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上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强拆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但是被上诉人作为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如果认为其不是适格主体,可以轻松的查明是哪个单位实施的拆除行为,并向一审法院予以说明。一审裁定不能简单以上诉人举证不利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但最终被上诉人蚌埠市区人民政府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与自己无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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