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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及证明责任的分配?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00人看过

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证据应包括;1、以要约和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等证据。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3、以合同书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4、根据《合同法》第3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故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真接证据。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

    证明责任的分配:法官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主张合同成立的那方当事人,应要求其对合同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书面合同的,原告方应当提交书面合;在不能提供书合同时,主张合同成立的那方当事人,若能提交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书证的,也是为完成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所负证明责任而需提交的重要证据。对普通的买卖合同成立的问题,法律并无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务中不能将买卖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承担。但在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者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法官就不能仅凭庭审中被告方提出的否定性抗辩,即做出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认定;或者要求原告方就此进一步举证,这将会导致诉讼过程中原告举证责任负担过重的不公平状态。之所以如此,是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能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之规定而推导出的,法官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在原告已对买卖合同成立完成初始举证后,不能根据被告单一的否定性抗辩,就直接做出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认定;而应要求被告就其提出的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抗辩意见进行举证;若被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举证义务,推翻原告方提交证据证实的合同成立的事实,法官就应当做出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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