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解
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任何阶段适用,也可以随时固定调解结果。
1、针对当事人的诉辩焦点进行调解,即使双方仅对部分内容达成调解,也应当固定该部分的调解结果。例如,对于遗产价值的争议,如果双方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则应当及时固定,无需通过鉴定、评估程序。
2、对于分割遗产的调解,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①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
②权利义务相一致。
③适当照顾老年人、幼儿、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3、可以在庭后邀请继承人以外的家庭成员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加调解。
三、案例评析
华甲诉华乙、华丙等继承纠纷案
【案情简要】
被继承人华某某生前与妻子李某生育九个子女,分别为原告华甲、被告华乙、华丙等。1993年2月,李某去世。1993年6月2日,华某某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待其去世后由原告华甲继承。2003年12月29日,华某某去世。现原告要求按照遗嘱由原告华甲继承被继承人华某某名下的房产。
【庭审要领】
一、庭前准备阶段
案件移交至承办法官后,法官应首先对该案进行程序性审查,包括:诉讼管辖是否正确、诉由定性为遗嘱继承是否正确、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1、诉讼管辖审查
本案被继承人华某某死亡时的住所地以及遗产所在地均为静安区法院辖区,故静安区法院受理该案符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继承管辖的规范。
2、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是否已经表明对继承的态度
经阅卷,被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已经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案件起诉时,原告系两人,分别为原告华甲以及原告华乙。原告华乙系精神病患者,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原告华甲系华乙的监护人,故原告华甲同时作为华乙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承办人阅卷后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按照遗嘱由原告华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该诉讼请求有损华乙的权利,故承办人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指定被告华丙为本次诉讼中华乙的法定代理人,并将华乙的诉讼地位由原告调整为被告。
3、初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系按照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遗产,故该案定性为遗嘱继承正确。
二、法庭审理阶段
法官完成对华甲诉华乙等继承纠纷一案的程序性审查后,经过必要的庭前准备,便可以进入该案的法庭审理阶段。
1、核对当事人身份
共性部分(略)
2、审查原告诉讼请求
明确原告诉称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明确原告请求按何原则分配遗产,要求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明确原告诉称的继承标的的具体形式,即其要求继承的是实物权利还是应继份额的折价款。
3、调查案件事实
(1)查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根据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被继承人于2003年12月29日死亡,故继承开始。
(2)查明继承人情况
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情况、生育情况。本案中,被继承人系初婚,共生育9个子女,其中2个幼年时期即夭折,不存在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可能性。被继承人配偶李某已经先于被继承人华某某死亡。目前案件原、被告即被继承人的7个子女。
(3)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①审查被继承人遗嘱涉及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被继承人是否享有处分权。主张遗产系被继承人所有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凭证,主张被继承人对诉争遗产没有处分权的,也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被继承人生前在立遗嘱前已经通过书面的形式将该诉争遗产(房产)赠与被告华乙,因此华某某无权在遗嘱中处分该房产,该遗嘱也不是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书面赠与书作为证据。原告华甲对该书面赠与书没有异议,但主张该赠与并未履行,没有完成房产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被继承人华某某此后订立遗嘱的行为也视为对赠与的撤销,其行为于法有据。众被告虽然对华某某的遗嘱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无其他证据佐证,故该遗嘱的真实性最终得到了确认,诉争房产作为遗产也得到了确认。
②审查被继承人遗产除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外还有无其他财产。(以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为准,陈述不一致的,由提出主张的一方进行举证。)
(4)审查被继承人对外债务
如果当事人未提出,法官无需主动审查。
(5)查明有无遗赠扶养协议、有无遗嘱
本案原告主张遗嘱继承并提交遗嘱作为证据,因此对于遗嘱应当做如下审查:
①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
该遗嘱系代书遗嘱,因此应当审查遗嘱人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要件的规定。
②审查遗嘱的实质内容
审查遗嘱是否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审查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审查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第一点,不再赘述。关于第二点,由于被告华乙系精神病患者,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被继承人的遗嘱却没有为华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背了继承法关于“特留份”的规定。故被继承人华某某所立遗嘱中剥夺华乙权利的部分应属无效,其余部分系被继承人华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故应对被继承人华某某的遗产作适当的分割,由被告华乙继承适当的份额。
4、适时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作为民诉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任何阶段适用,尤其是继承案件,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应机械地将调解明确设置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而是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对当事人诉讼心理的揣摩,适时展开调解工作。本案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通过归纳当事人的诉辩合意和诉辩焦点,法官发现几个被告的诉讼目的并非希望自己继承房产而是为精神病患者华乙争取权利,要求由华乙继承。而华乙的监护人恰恰是原告华甲。几个被告对华甲是否能尽到监护人的义务持怀疑态度。因此,法官以如何妥善安排华乙的生活为突破口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虽然最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有效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确保案件的处理不会激化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