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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后,抵押权人还有优先受偿权吗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445人看过


裁判要旨


抵押财产被征收后,抵押权人对政府部门支付的抵押物拆迁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对于政府是否补偿及应补偿的金额是多少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一、2000年9月,南辛工行与泉西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泉西公司以土地和房产为机电公司3年内的15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二、2002年7月,机电公司与南辛工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机电公司向南辛工行借款1447万元,该借款适用前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南辛工行依约发放了贷款,机电公司没有按约偿还借款。

 

三、2002年,用于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因为市政工程被政府拆迁,抵押物灭失。

 

四、2005年7月23日,南辛工行将其对机电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长城公司,并进行了转让通知。

 

五、长城公司向济南中院起诉,请求确认对抵押财产的拆迁补偿款在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济南中院认为,长城公司该项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长城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

 

六、长城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判决维持驳回长城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法院未支持长城公司优先受偿拆迁补偿款的原因在于:


本案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因市政工程被政府拆迁,抵押物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因此,长城公司对政府部门支付的抵押物拆迁款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长城公司应对政府是否补偿及应补偿的金额是多少承担举证责任。而长城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为,“暂对长城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拆迁补偿款问题不作处理,待长城公司有相应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基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抵押物被征收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列举相关证据证明抵押人是否获得补偿金及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例如,抵押权人可搜集抵押物的征收公告,找寻征收补偿的相关信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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