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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裁判辑要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302人看过

  • 管辖

    因婚姻无效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 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法律适用

     注:因《婚姻登记条例》仅有关于受胁迫婚姻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的规定(第九条),并无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申请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存在争议,见《民政部门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奚晓明主编)认为,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

    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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