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毓莹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当事人就一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并诉讼后,其他权利义务主体因非本案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能无法及时获知诉讼信息,也无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进行诉讼上的攻击防御。法院仅以本案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和证据材料为基础作出的裁判,可能对案外人的民事权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需要赋予其救济权利。我国经过多次立法、修法,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案外人权益救济法律体系,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案外人救济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与执行依据异议的区别。三种类型的异议适用不同的程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又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第三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尤其是在制度定位、目的功能、适用条件、程序衔接等方面,很难把握。因此,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