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根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继承注意的事项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353人看过

1.办理继承公证,应当确认该遗产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2.应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例如有无典当、有无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是否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等;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 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 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若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