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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赠“小三”的财产,妻子是否有机会要回?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632人看过


案例:赠小三的财产,妻子是否有机会要回?

 

案例

丈夫婚外与小三同居,先后赠送车子、房子给小三,并登记在小三的名下。除此之外,丈夫还向小三共支付305万元,而小三又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将290万元借给张某。妻子知道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丈夫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车子、房子与丈夫支付的305万元。

2审理

1)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三与丈夫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丈夫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小三,侵害了妻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小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小三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妻子。据此判决:(一)小三向妻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丈夫承担;(二)小三向妻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妻子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

小三、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丈夫向小三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小三向丈夫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小三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3)再审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小三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丈夫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丈夫赠与小三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经过再审程序,再审法院认为,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三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3配偶诉求能实现的理由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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