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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3日|分类:公司法 |651人看过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xxxx)沪xxxxxx

 

上海xxxx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于2020-04-28作出(xxxx)沪xxxx破xx号决定书,指定xxxx任上海xxx有限公司一案的管理人。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确定,自2019-11-25起至<债权截止日期>日止。债权申报期限内,共有0户债权人申报0笔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税收债权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普通债权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逐一进行了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成立的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税收债权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普通债权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

    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认为不成立的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其中,主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税收债权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普通债权共0户,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另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笔,总额为人民币××元。

    另经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共×笔,总额为人民币××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xxxxxxxx

附:1、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表一份。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申报的债权无论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均应当登记入册。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编制债权表。

三、对管理人审查认为成立和不成立的债权,均应编入债权表,但应当予以分别记载。债权表应当列明债权的性质、金额、有无担保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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