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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中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2日|分类:公司法 |1357人看过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哪些人员在公司破产程序中承担法律责任呢?首先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范围,其次要确定公司破产程序中所涉及的法律义务,最后明确担任不同职位的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有关人员的范围

公司破产后,公司中的哪些人员需要承担破产法中规定的法律义务。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关人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管理人有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协助抽逃出资的实控人等对违反公司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企业破产程序中,对公司破产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包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及实控人。

 

二、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人员义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何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何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破产程序中涉及的民事责任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忠实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有上述行为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人员,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处以罚款。或虚假称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拒不向人民法院、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责任人员处于罚款。

对于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通过欺诈性转移资产或偏颇性清偿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四、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定,违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涉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出售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虚假诉讼罪等。

 

参考文件:

1、《企业破产法》

2、《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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