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姚女士与严先生是高中同学,二人相恋多年并于2012年10月份领证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后因严先生工作原因,姚女士辞职专职照顾家庭,严先生在外工作。2020年前后,严先生在工作中遇到李小姐,二人迅速发展成婚外情关系。期间,严先生为李小姐购置房产、车辆、包包等贵重物品,共计花费300余万元。姚女士知晓后与严先生2022年10月份协议离婚。后严先生与李小姐关系恶化,双方分手。严先生向李小姐索要赠与财产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一审严先生以个人名义主张李小姐返还购房款,并以撤销赠与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严先生属于自愿赠与行为,李小姐无需返还,严先生一审败诉。
此后,姚女士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小姐返还婚姻存续期间严先生赠与其的全部财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三、律师点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的财物能否追回?针对该问题,首先,需确定起诉主体;其次,赠与第三方的财物是全部追回还是部分追回?最后,追回后是否需要分割一半给夫妻一方?
(一)确定案件的起诉主体
针对上述案件,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未避免事情外漏,造成不必要的困扰,选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全部财产。该处理方式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除了符合民法典撤销赠与的条件外,撤销赠与的难度较大。
此种情况下,婚姻中夫妻关系的身份属性突显出来。除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外,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事后不追认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赠与行为无效。
鉴于此,上述案件的起诉主体应当是夫妻双方中未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
(二)钱款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第三者返还全部钱款的数额,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不一致。
有些法院是支持返还全部钱款,因为夫妻双方在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服务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半数份额。
有些法院支付返还部分钱款,法院主要是根据不同款项的具体支付原因和使用情况,认定赠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家事代理权,需要根据每一笔不同的赠与情况进行认定。有些案件中,对方在外会涉及非婚生女的抚养费或者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费用,该些款项法院会酌定进行核减。
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乙方擅自处分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应当全部返还而非部分返还。实践中判决返还100%款项占绝大多数。
(三)款项追回后是否需分割一半给对方?
该案件以一方名义起诉,追回的财产会先支付给起诉方。至于能否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因撤销赠与纠纷与财产分割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在撤销赠与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会告知双方另行起诉。
四、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