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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

发布者:朱爱丽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1日|分类:公司法 |2459人看过

一、债务人财产概念

我国《企业破产法》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债务人财产”制度,足见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破产程序在于确定、集中、公平的处分属于债务人的资产。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该条只规定了债务人财产的时间节点,对债务人财产的形态并未作出规定。实践中出现一些对债务人财产形态的理解偏差,造成债务人财产中无形财产或债务人债权等原本可以变现财产流失,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对债务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债务人财产立法模式

债务人财产构成范围上,各国和各地区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固定主义以破产案件受理时或宣告破产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为破产财产。膨胀主义指破产财产不仅包括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还包括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破产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仍有所扩大膨胀。

固定主义的好处在于管理人工作较为简单,破产程序可以迅速进行;破产人在宣告破产后的财产可以自由支配,可鼓励其尽快恢复经济活动,有利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和解等;但是对债权人利益保障不足,而且会反复进入破产程序。

膨胀主义的优势在于其将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全部财产均纳入破产财产,可以增加对债权人的分配,防止出现债务人实际上有钱不还的现象,制止欺诈行为,不会出现反复破产的情况。弊端在于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财产不断增加,破产财产的变价、管理工作将变得复杂,破产程序冗长。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膨胀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破产的主体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在宣告破产后取得新的财产可能性不大,该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国实际,有助于防止破产欺诈,反复破产,保证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债务人财产的分析

(一)对外债权

债务人对外债权,主要是指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含基于担保追偿权、表见代理追偿权等。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放弃对外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债权,损害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按照《破产法》第31条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二)持有股权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是债务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权,为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债务人持有的企业股权应当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或拍卖。转让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纳入债务人财产。

(三)无形资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价值日益凸显。债务人名下商标、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均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公司重要的资产形式。在处理公司无形资产时,考虑到其技术成果的价值,首选转让处理方式,发挥专利技术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用益物权

债务人用益物权,指的是债务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的特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破产企业国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但是这种情况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的抵押登记,应认定为抵押有效。抵押权人只有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对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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