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2017年6月3日15时许,在尧都区煤化巷盛世家园小区大门口,被害人赵某某因索要防火门款未果,将该小区总水阀门关掉,小区众和源物业公司维修部员工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赵某某拾砖块时,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将其按倒在地上,致被害人赵某某左脚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左踝关节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赵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无异议。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主动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赵某某有一般过错,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采纳。
3、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在事发后,能够主动报警,接受警方现场处理,只是因为自身认识的局限,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在警方现场询问时能够主动予以配合,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