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珀律师

  • 执业资质:1141020**********

  • 执业机构: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史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海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7日|分类:暴力犯罪 |9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2017年6月3日15时许,在尧都区煤化巷盛世家园小区大门口,被害人赵某某因索要防火门款未果,将该小区总水阀门关掉,小区众和源物业公司维修部员工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赵某某拾砖块时,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将其按倒在地上,致被害人赵某某左脚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左踝关节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赵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无异议。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能主动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赵某某有一般过错,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采纳。

3、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在事发后,能够主动报警,接受警方现场处理,只是因为自身认识的局限,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在警方现场询问时能够主动予以配合,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