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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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与秦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二审判决

发布者:丁海珀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7日|分类:侵权 |7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1995年12月1日,北京军区后勤部山西物资供应站与襄汾县工业局签订合同将其所属××焦化厂以200000元价格转让工业局;1996年3月31日,襄汾县工业局将××焦化厂以5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襄汾县××铁矿;2003年襄汾县××铁矿变更为襄汾县××冶金有限公司;2007年6月9日,秦某与襄汾县××冶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土地财产转让协议书,约定襄汾县××冶金有限公司将原××焦化厂内的90余间房屋和土地作价560000元一次性转让给原告,转让后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秦某所有。2001年起,李某一占用原××焦化厂西边二十余间房屋用于经营面粉厂;李某二在东边空地上种植杨树200余棵;李某三占用北边第一排12间房屋用于养殖;2008年李某四占用北边13间房屋用于养殖。2012年4月19日,秦某以襄汾县××合作社名义向李某一发出搬离通知,要求其于2012年6月2日腾出房屋,李海文签字同意

2、原告签订的财产转让协议书,依约支付了合理价款,因此取得对某某焦化厂及场院的占有权,虽未办理相关土地手续,但对该财产享有控制、支配权,并得以行使因占有物被侵害而发生的民事请求权。

3、四被告在未取得相应权利的情况下占用该财产进行经营,于法无据,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搬离侵占原告的房屋及场院,清除在场内搭建的猪圈、种植的树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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