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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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发布者:崔文东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89人看过

一、什么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量刑

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成立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应把握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本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为限,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其次,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心态不构成本罪;再次,违反公共场所群体性活动相关安全规定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没有违反该规定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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