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文东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0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脱XX与XX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脱XX签署了《XX大厦商业装修管理手册及装修协议》,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协议中规定,装修保证金于装修验收合格后凭收据无息退款。现因为脱XX所有的724室入户门由内开改成外开,改变了入户门的开门方向,违反了装修管理中的规定,且开门时占用通道,给行人通行和消防安全造成隐患。脱XX辩称,装修前XX物业公司并未告知其入户门不能改变开门方向,且在其更换入户门后很长时间XX物业公司才通知其入户门不符合规定。本院认为,脱XX在装修申请表中并未填写更换入户门一项装修事项,XX物业公司无法提前告知脱XX不能更换入户门。XX物业公司即使在管理服务上存在疏漏,在监管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入户门的问题,但脱XX并不能以此为由不对入户门进行整改。在脱XX所有的724室装修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其要求XX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押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其要求XX物业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协议的规定,钢结构施工成品维护费不退还,故对脱XX要求XX物业公司退还钢结构施工成品维护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XX物业公司已经对脱建君家装修进行了管理,故脱XX要求退还装修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脱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脱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