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现法院对死缓罪犯减刑不当检察院怎么处理
1、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六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条
二、死缓期满如何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罪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法院仍然减刑的,检察院应当向法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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