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冰峰|时间:2022年10月18日|1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XX,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朝鲜族。
审理经过
原告陆XX与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XX偿还原告陆XX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赵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至12月,被告赵XX向原告陆XX陆续借款。原告陆XX分六次向被告赵XX给付借款合计26万元。2019年8月22日,被告赵XX承诺向原告陆XX按照4%的年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被告赵XX至今未向原告陆XX偿还借款,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XX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陆XX与被告赵XX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11日,被告赵XX通过微信向原告陆XX借款。当日,原告陆XX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赵XX出借3万元。此后,原告陆XX又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支付宝出借2万元,于2018年3月23日通过网银汇款出借5万元,于2018年6月12日通过网银汇款出借8万元、于2018年8月3日通过网银汇款出借5万元、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网银汇款出借3万元,合计26万元。2019年8月22日,被告赵XX承诺向原告陆XX按照4%的年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被告赵XX至今未向原告陆XX给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赵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陆XX向被告赵XX出借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陆XX有权要求被告赵XX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陆XX要求被告赵XX给付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原告陆XX要求被告赵XX给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陆XX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赵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赵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钱 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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