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兴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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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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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作者:潘兴东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57次举报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来源:刑事正义

潘兴东律师,男,法学学位,贵阳市执业律师(专职),贵州省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五年以上,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民事、刑事等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贵阳) 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1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