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英,女,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飘,湖南志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
被告:周*阳,男,汉族,1994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忪濨市。
被告:周*,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忪濨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原告周*英与被告周*阳、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周*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缓的相关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英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