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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聊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湖南志湘律师事务所2022年03月24日 1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聊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刘*洁,女,200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音,湖南志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聊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聊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继续履行《艺人经纪合同》;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损失8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2月份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经纪公司,独家代理被告互联网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线下演艺等所有与被告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双方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1日。经过甲方包装培养,乙方的人气快速增长,并获得大额回报。但是,2021年1月份,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直播平台开设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并单方向原告提出终止履行《艺人经纪合同》,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赔偿原告相应的违约金及各项损失。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后,被告至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及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

反诉原告刘*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收益274106.8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文化公司将无社会经验的刘*洁招入公司进行直播,承诺为其提供大力支持并发放直播总流水的40%作为合作收益,后向刘*洁提供1份合同让其签字,从此未见过该合同,直至起诉。双方合作过程中,**文化公司从未按照承诺发放收益,长期拖欠发放收益。也未尽到扶持义务,直播过程中的骚扰、退费问题均由反诉人自行解决,**文化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9年12月订立《艺人经纪合同》并开始履行。该合同并非我国合同制度中的有名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过程分析行为特征,确定其合同属性。从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合同履行过程分析,双方约定的合同标的是反诉原告刘*洁按照原告**文化公司的要求在网络平台上的直播间提供演艺,**文化公司在合作过程中起指挥引导作用,并将刘*洁与公司其他员工放在同一微信工作群内予以监督指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并非平等交易主体,具有明显的劳动合同特征。尽管该合同还约定了与委托、行纪相关的内容,但双方并未因此实际产生合作行为,故在本案中,该无名合同,应以劳动合同确定其合同性质,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律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聊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与反诉原告刘*洁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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