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K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K股份北京公司)与北京L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信通公司)因货款问题发生纠纷。至2001年3月15日,L信通公司共欠K股份北京公司货款15659.71元。K股份北京公司遂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L信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K股份北京公司货款15659.71元。因L信通公司未在确定的日期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K股份北京公司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查封了L信通公司的主要财产。此后,法院又先后受理了22件以L信通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人所持执行依据均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10余万元。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L信通公司现已陷于歇业状态,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处理L信通公司的债务问题,执行法院召集所有申请人召开债权人会议,通报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情况。最终,按比例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
1.相关法律问题的提出
关于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债权清偿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提供了两类处理办法:第一,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以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偿,使债务人的债务在其财产范围内一次性免责;第二,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非企业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债务,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以使所有债权公平受偿。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参与分配程序执行了被执行人L信通公司的财产。但是,在执行时,尽管L信通公司已陷于歇业状态,但该公司毕竟还是一个合法的企业法人。那么,对于这样的企业法人,是否应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呢
2.争议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尽管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债务人“一般”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参照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者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L信通公司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通过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其主要理由是: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法人,必须适用破产程序来处理其债务问题,达到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目的;而对于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则只能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来处理其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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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体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