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体安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8日 7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原股东李XX、赵XX与郭XX(代理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持有70%股份转让给郭XX,并约定了分期付款方式,及履行变更手续时间,以及股权交割过程中的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条款。合同签订后,郭XX履行了前期付款义务,原股东却未按时履行股权变更手续,在超出合同约定的变更期限后,原股东才要求履行变更手续,但在短期合作过程中,XX公司被环保执法大队查处,要求停业整顿,原股东隐瞒了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使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郭XX的投资目标不能实现,因此,郭XX在并未按原股东要求履行变更手续。后,双方发生争议,原股东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郭XX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股权转让款。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股东与郭XX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本案代理中,本律师从提出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
1、原股东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时间履行变更义务,股权未交割,郭XX未取得XX公司的股东资格;
2、郭XX未参与XX公司的实际经营,未履行股东权利;
3、原股东隐瞒企业没有环评资料的重大情况,致使企业经营困难,郭XX投资目的不能实现,不符合社会经济规律,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原股东未履行变更手续,仍然对XX公司的经营、决策、技术等全权控制,仍然在行使其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权利;
5、原股东与郭XX因为股权转让及生产经营等问题存在太大争议和争吵,对企业的管理和经营理念不一致,相互不和,已不符合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能使企业难以发展,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