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北京某公司代理了辽宁某公司销售的缝合线产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直都是北京某公司先支付预付款,然后由辽宁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月供货数量进行发货,但辽宁某公司在合作期间经常少发或者迟延发货,导致北京某公司无法正常销售产品,索要货款无果,北京某公司遂提起诉讼。
2、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卖方违约,买卖合同常见的情形为买方迟延付款,拖延货款,卖方违约不按时按量发货实数少见,而且对于违约责任如何主张无明确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买方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主张,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3、建议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关于产品的标准、数量、价格、付款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对于违约责任制定清晰的解除条件,违约金计算标注或者明确的违约金,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无法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