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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自然人的不法行为可能构成的刑事罪名(一)

发布者:辛欣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 |513人看过举报

一、《 传染病防治法》 关于传染病的分类?
         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 乙类和丙类” 。 甲类传染病是指: 鼠疫、 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 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 炭疽、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肺结核、 伤寒和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 梅毒、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 包虫病、丝虫病, 除霍乱、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 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 可以决定增加、 减少或者调整乙类、 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新型冠状病毒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答: 国务院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的传染病,定为乙类甲管,即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管理。

三、刑法中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罪名有哪些?

      答: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医疗措施或在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共安全罪。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构成此罪名。

3.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4.故意伤害罪。在防疫期间,故意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5.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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