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欣律师网

“以诚待人、专业做事”

IP属地:陕西

辛欣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工程建筑

  • 服务时间:09:00-22:00

  • 执业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89242097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发布者:辛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1922人看过举报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能否免责应当考虑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西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89242097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6736

  • 昨日访问量

    4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辛欣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