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自媒体的兴起,直播开始成为不少人的职业选择。同时,主播跟经纪公司的纠纷也跟着多了起来。
90后的小谢是一名网络主播。2020年5月小谢和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主播签约协议。根据协议,小谢每月至少直播26天,每天直播时长不少于6小时。直播内容、地点不限,保底工资6000元,超过部分四六分成。数月后,小谢向公司提出终止合作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6966元。小谢认为自己所从事的主播工作由公司进行安排,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并发放报酬,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经纪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与其签订主播签约协议,属于以合同形式掩盖用工事实,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形。法院审理后认为,主播签约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可见双方在签合同之初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网络直播本身及直播内容都不属于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小谢对直播内容、直播地点等享有自主决定权,其收入主要来源于直播打赏收益,区别于一般劳动关系的薪酬制度。公司为小谢提供直播的设备、技术等工作资源,约定直播时长、迟到早退罚款等内容,是双方协商的一种履约模式,不属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具有管理性的规章制度。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双方的关系不符合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驳回了小谢的请求。所以,从事直播行业,虽然看似是给经纪公司打工,但实际上主播是没法按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益的。而且如果干得不顺心,没法正常离职不说,还可能要支付经纪公司不菲的违约金。总之,网红也不是那么好当的,求职者签约时务必认真审查合同,确定自己能够承担对应风险后再签约。
来源丨律界家族
声明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