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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后果有哪些

发布者:李婉丽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48人看过

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的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

一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是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是无权处分行为。

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人追认、本人追认或者有处分权人追认后方才生效,否则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中将其归类到无效合同的范畴。所以《合同法》在制订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如经相关权利的追认便具备了合同有效的条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问题,从而认定其为有效。这样既不损害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或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应当该是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的,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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