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全职太太作为家庭主妇,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近日,一篇“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的报道引起民众热议,高昂的家务补偿数额不可谓不惊人,但也有细心的网友发现,该篇报道的标题与实际内容并不符合,判决的93万补偿款是女方应得的婚内财产金额,而非单纯的家务补偿。
那么,家务补偿究竟含义为何以及有何意义?全职太太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家务补偿适用于何种情形?全职太太如何主张家务补偿?下面笔者将在梳理案情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情梳理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刘某辞职在家专心照顾一双儿女,成为了一名全职太太。近日,两人感情不睦,朱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解除婚姻关系。庭审中,原告主张刘某婚内出轨,且刘某长期赋闲在家不做家务,导致两人感情破裂。被告刘某否认了原告关于出轨的主张,且提出朱某长期对其使用家庭暴力。
经过法庭审理,法官驳回了有关被告出轨的主张,并要求原告停止暴力行为,劝说原告认可被告的付出与劳动价值,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下述调解意见: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女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
(三)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
从调解意见第三项来看,不难发现所谓的“93万元家务补偿”并非是字面意义上的对被告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补偿,而是因被告放弃婚内共同财产而获得的补偿。当然,在实际划定中也许考虑到被告的家务劳动付出而对被告有所倾斜,但家务补偿的具体数额实际是不得而知的。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家务补偿应当是北京房山法院判决的“陈某王某离婚案”,该案中,法院明确判决因王某在家庭劳动中付出更多而由陈某向其支付5万元补偿费。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实践中关于家务补偿的实际定位、具体补偿标准还未有定论,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
二、相关法律问题
(一)家务补偿的实际含义及意义
顾名思义,家务补偿指的是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的补偿,例如在婚姻期间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照顾家庭成员的一方在离婚诉讼时就有权就上述事项获得补偿。
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删除了上述的前提条件,这意味着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情形下,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也能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形下,照料家庭的一方能够分享另一方的财产,同时还能因家务补偿获得额外的份额,这是否有不公平之嫌呢?其实不然,为了家庭利益牺牲自身事业发展机会的往往是女性,在多数情况下,女性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都低于男性,长期的全职太太生活更会使得工作能力下降,影响今后的职业道路,而这种牺牲无法通过共同财产得到弥补,家务补偿正是填补了这一漏洞,帮助全职太太能在离婚之后“再出发”。
(二)如何主张家务补偿
首先要明确的是家务补偿的提出时间必须是离婚时。《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说明只有在离婚诉讼中,全职太太才能就家务付出要求补偿。
其次家务补偿的给付应建立在共同财产分割确定的基础上。换言之,家务补偿应当从给付方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分得的部分中支取,而不能在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家务补偿的部分,再对剩余部分进行分割。例如夫妻双方拥有共同财产300万,全职太太获得家务补偿为20万,夫妻双方各分得财产150万,家务补偿应从男方个人所有的150中扣取,全职太太实际获得170万,而非先在300万基础上扣除20万,再将剩余财产平分各得140万。
(三)家务补偿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务补偿的具体数额以意思自治为先,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但是,目前的家务补偿尚未形成通行的规则,谭芳律师指出,“我国不同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传统与公众认知也存在差异。由于家庭情况不同、工作难以统计、结果无法评估,确实缺乏对家务劳动进行科学量化的方法,更多是法官根据各案情况综合考虑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以往案件考量,在具体判决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般包含以下几点:
一是案件中补偿权利人的具体情况,包括承担家务劳动的情况、因履行家庭义务给个人带来的消极影响等;二是当地的平均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平;三是给付方的收入水平和经济能力,这是因为超出了给付方支付能力的判决得不到履行,反而会使家务补偿沦为一纸空文;四是婚姻的存续时间。
当然,实际金额的判定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定家务补偿时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未来前景,为当事人在离婚之后“再出发”提供保障。
三、结语
家务补偿为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但在具体判定和数额认定方面还需要积累更多的司法经验。无论如何,女性们在选择牺牲个人事业投身家庭之前有必要主动掌握婚姻家事有关的法律知识,必要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如此,更多的全职太太才能走出“看不见的女人”困局,收获应有的看重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