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本案事实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艳将位于双流区房屋出售给张健,张健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并于9月30日前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当天张健一次性支付房款1020000元,王艳交付房屋,剩余10000元房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合同签订后,张健按约支付20000元定金给王艳,王艳出具收条,并办理了网签备案。后张健多次邀约王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艳均没有应约,且明确表示房屋不卖了要退还定金。但王艳却辩称是张建先违约,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本案经法官公正公平公开审理,查清了案件事实,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3、建议大家在生活中签字或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审查,签完以后就要按约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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