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上面是“宀”,表示与房有关。中国人的观念中有了房就有家,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是心灵的栖息之地。对于中国人来说房子的意义十分重大,所以哪怕是在令人望尘莫及的天价房价面前,依旧有人前赴后继的买房,房子已经成为大多数中国人的主要财富。《民法典》第366条、367条、368条、369条、370条、371条,对房子的居住权进行了规定,解决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关于房屋居住的困扰。
案例1 父母生前将房子给子女,担心子女不赡养或把房子卖掉,无房居住怎么办?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每位父母都对自己的孩子充满着期待。许多父母或为了孩子婚姻、或为了帮孩子买房、或因为其他各种原因,会在生前将房子过户或登记给子女,但又担心子女不孝顺,不赡养自己,或者子女把房子卖掉,导致自己生前无处居住。
解决方法:父母可以在生前将房屋转让给子女或购买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与子女签订《居住权合同》,同时去登记机关进行居住权登记。此时,房屋产权虽然不属于自己,但自己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终生,即使子女将房屋出售仍然不影响父母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利。
案例2:为保姆设立居住权
老先生的老伴已去世,孤身一人,子女为其聘请了保姆,老先生觉得保姆对自己尽心尽力、非常照顾,十分感激,想在自己终老之后给保姆一个居住之所,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保姆担心影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不过户给保姆又担心去世后保姆的居住得不到保障。
解决方法:在《民法典》出台之前,老先生只能通过遗赠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房屋产权过户给保姆,这样肯定会激化家庭矛盾。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老先生可以在设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房屋的产权是归子女所有,但在该房屋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为保姆的终生,这样可以既可以回馈保姆,保障保姆的居住,又不影响与子女的亲情。
案例3:离婚后为配偶设立居住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双方关系破裂,决定离婚,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补贴女方房屋折价款,但女方在离婚后没有居住的地方,同时男方又不能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女方担心男方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屋折价款。
解决方法:在《民法典》出台后,女方可以让男方在房屋上为其设立居住权,同时予以登记,在《居住权合同》中可以约定居住权的期限至男方将房屋折价款完全支付给女方为止。因为居住权已经进行登记,所以即使男方想将该房屋出售,买受人看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有居住权,会考虑值不值得购买该房产,因此能督促男方及时将房屋折价款支付给女方,保障女方的权益。
律师提示:以上为居住权设立最常见的一些情况,居住权设立人和居住权人在签订居住权合同之后应当及时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生效条件。同时居住权人仅对该房产有占有和使用的权益,并不享有该房产的其他权利,因此居住权设立人无需担心居住权会被继承,或者该房产被居住权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