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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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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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之债,夫到底要不要还

发布者:汪艳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337人看过

【案件简述】

熊某、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于2007年4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向夏某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后,因王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夏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熊某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

一审中,熊某认为借条是虚假的,且系争之债是赌博形成及恶意串通行为所致,但其未能提供与其抗辩理由有直接关联性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对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法院认为王某出具借条向夏某借款且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本案讼争借贷关系发生在王某与熊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系争债务是王某的个人债务。现夏某主张王某、熊某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熊某不服上述判决遂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后经调查取证查明,王某有赌博恶习,2005年1月12日、2007年2月28日2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熊某与王某夫妻关系于2007年已经严重恶化。二审中,夏某自认与王某并不认识,借款前未了解王某的家庭情况,款项交付时,熊某未在场,其亦未将王某借款之事告知熊某。本案中,540000元借款显然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夏某亦主张王某向其借款系用于投资采矿业,但借条上并未记载借款用途,夏某亦无其它证据证明该主张。同时,夏某亦无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王某的借款为王某、熊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夏某在与王某发生本案借贷关系前并不认识,在此情况下,夏某要向王某出借大额资金,应当要求王某取得其丈夫同意或要求其丈夫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夏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熊某已经举证证明王某长期沉迷赌博,未从事经商的事实。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熊某不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决王某归还夏某借款本金54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注意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基础进行判断。当夫妻中的不知情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方所借债务系用于赌博、吸毒等,而鉴于此类债务具有非法性,法律不予保护,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与家庭生活实际不合理的高消费、巨额借贷等,出借人在这类交易中负有审慎审查义务,不仅应当承担交易真实发生的举证责任,还应举证证明借贷及交易的发生得到非借款方的同意。

【案 号】(2010)浙商外终字第76号

【案件简述】

熊某、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于2007412日出具借条一份,向夏某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后,因王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夏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熊某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

一审中,熊某认为借条是虚假的,且系争之债是赌博形成及恶意串通行为所致,但其未能提供与其抗辩理由有直接关联性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对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法院认为王某出具借条向夏某借款且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本案讼争借贷关系发生在王某与熊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系争债务是王某的个人债务。现夏某主张王某、熊某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熊某不服上述判决遂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后经调查取证查明,王某有赌博恶习,2005112日、20072282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熊某与王某夫妻关系于2007年已经严重恶化。二审中,夏某自认与王某并不认识,借款前未了解王某的家庭情况,款项交付时,熊某未在场,其亦未将王某借款之事告知熊某。本案中,540000元借款显然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夏某亦主张王某向其借款系用于投资采矿业,但借条上并未记载借款用途,夏某亦无其它证据证明该主张。同时,夏某亦无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王某的借款为王某、熊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夏某在与王某发生本案借贷关系前并不认识,在此情况下,夏某要向王某出借大额资金,应当要求王某取得其丈夫同意或要求其丈夫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夏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熊某已经举证证明王某长期沉迷赌博,未从事经商的事实。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熊某不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决王某归还夏某借款本金54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注意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基础进行判断。当夫妻中的不知情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方所借债务系用于赌博、吸毒等,而鉴于此类债务具有非法性,法律不予保护,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与家庭生活实际不合理的高消费、巨额借贷等,出借人在这类交易中负有审慎审查义务,不仅应当承担交易真实发生的举证责任,还应举证证明借贷及交易的发生得到非借款方的同意。

【案 号】(2010)浙商外终字第76【案件简述】

熊某、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于2007412日出具借条一份,向夏某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后,因王某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夏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熊某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

一审中,熊某认为借条是虚假的,且系争之债是赌博形成及恶意串通行为所致,但其未能提供与其抗辩理由有直接关联性的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对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法院认为王某出具借条向夏某借款且提供转账凭证等证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本案讼争借贷关系发生在王某与熊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熊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系争债务是王某的个人债务。现夏某主张王某、熊某共同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熊某不服上述判决遂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后经调查取证查明,王某有赌博恶习,2005112日、20072282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熊某与王某夫妻关系于2007年已经严重恶化。二审中,夏某自认与王某并不认识,借款前未了解王某的家庭情况,款项交付时,熊某未在场,其亦未将王某借款之事告知熊某。本案中,540000元借款显然已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夏某亦主张王某向其借款系用于投资采矿业,但借条上并未记载借款用途,夏某亦无其它证据证明该主张。同时,夏某亦无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王某的借款为王某、熊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夏某在与王某发生本案借贷关系前并不认识,在此情况下,夏某要向王某出借大额资金,应当要求王某取得其丈夫同意或要求其丈夫到场等方式对风险加以控制,但夏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熊某已经举证证明王某长期沉迷赌博,未从事经商的事实。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熊某不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决王某归还夏某借款本金54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注意以“夫妻共同生活”为基础进行判断。当夫妻中的不知情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方所借债务系用于赌博、吸毒等,而鉴于此类债务具有非法性,法律不予保护,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与家庭生活实际不合理的高消费、巨额借贷等,出借人在这类交易中负有审慎审查义务,不仅应当承担交易真实发生的举证责任,还应举证证明借贷及交易的发生得到非借款方的同意。

【案 号】(2010)浙商外终字第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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