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萌萌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21日 5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及理由:李某驾驶的车辆,遇情况在采取措施过程中,撞到刘某驾驶的车辆,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刘某拒不赔偿损失,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费用总计609285.02元的30%即26678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刘某未作答辩。
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保险公司1辩称,对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由法院作出合理判决。
保险公司2辩称,同意合理合法的赔偿,不同意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二)法院认为
根据李某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司法鉴定,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李某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2、其左侧2-10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3、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李某支付鉴定费3000元。
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保险公司2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认可。
2、关于营养费问题,本院认为按每天50元计算为宜,计4500元。
3、关于误工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误工期为120天,按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5056元计算为宜,即123.44元/天×120天,计14812.80元。以李某的诉讼请求14760元为限。
4、关于护理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护理期为60天,即123.44元/天×60天,计7406.40元。以李某的诉讼请求7380元为限。
5、关于交通费问题,本院综合考虑确定交通费200元为宜。
6、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认为,李某户籍为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天津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65元/年和天津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863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宜。残疾赔偿金为226474.85元。
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伤残等级,综合各方面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15000元为宜。
本院认为,李某、刘某分别驾驶机动车辆,均未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客观正确,应予维持。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刘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刘某的事故车辆已在保险公司1和保险公司2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因此,上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李某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损失由刘某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三)裁判结果
1、保险公司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95000元、总计120000元。
2、保险公司2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47438.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7380元、误工费1476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131474.85元、鉴定费3000元,总计210953.21元的30%即63285.96元。
3、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7元,由李某负担209元,刘某负担608元。
三、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针对侵权人承担部分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生活中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便于交警部门正确认定责任事故,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清楚交通事故的具体赔偿标准,遂向本律师进行咨询。本律师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治疗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及伤残结果,帮助当事人计算出赔偿金额同时提交诉求至法院,最终在庭审中当事人得到他应得的赔偿。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都弄不清楚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标准,这时候你就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计算,通过律师帮助诉求至法院,这样你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损失才能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