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萌萌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4日 3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被告XX公司的一名股东名下有两家公司(其中一家包括被告公司,另一家为A公司),两家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均为法律上独立的法律主体。原告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在送货单上显示的内容均为A公司的信息,但实际原告是向被告公司送货,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后A公司被注销,原告依据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和送货单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原告当庭提交了买卖合同、送货单及付款记录(付款记录上显示为被告公司股东向原告公司付款)等证据。
【庭审答辩】
庭审中,律师受被告公司委托进行答辩。辩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针对原告所提供的买卖合同及送货单,均为A公司的信息,其只能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应该起诉A公司,而非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打款记录,仅显示是被告公司股东向其打款,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综上,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结果】
如原告不撤诉或进行变更,法院将依法驳回诉讼,原告表示当庭撤诉。
【律师建议】
1、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只针对与自己有实际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签订,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合同约束;
2、在公司业务之间往来付款时,应当讲究公司账户对公司账户,且金额应当与合同金额一致;
3、针对合同案件的诉讼,首先应当证明合同关系,其次应当证明主张的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