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萌萌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14日 8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17年1月14日17时左右,被告张某某驾驶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与原告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队认定,原告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均在保险期内。原告陈某某于1954年10月23日出生,起诉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诉讼中要求支付误工费是否还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介入】
律师在接受原告委托后,依据其受伤的情况向法院申请了伤残鉴定。经过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依据其伤残等级情况,律师为原告向法院主张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针对误工费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在支付误工费,针对此情况,律师提供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完税证明、工资证明等材料,证明原告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依旧从事劳动工作,且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确实因为交通事故耽误工作,没有上班。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关于误工费的请求,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律师浅析】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误工费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依旧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能够提供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来证明确实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误工的现象,并且对于工资的基数及误工时间能够确定,法院最终会支持原告关于误工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