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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借钱不还,原告上诉至法院,律师代理原告胜诉

发布者:黄鹏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晓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黄鹏律师,被告徐某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0000元(自2017年9月15日暂算至2018年2月14日,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月息2分,顺延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之后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95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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