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16年12月,原告与三被告签订《沥青仓储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前以2531元/吨的价格向原告支付沥青补偿款,合计3190123.02元。逾期未支付,应按未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陈某良、沈某娟对上述沥青补偿价款及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龙翔公司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陈荣良、沈素娟也未履行保证义务。
2、律师点评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并及时提起诉讼,防止委托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3、建议或意见
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建议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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