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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如何变更承租人

作者:吴越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81次举报

上海地区对公房承租人的变更规定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第十二条。

 

实践中,对于各同住人或继承人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要求出租方比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变更。但是若各同住人或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出租单位一般不会办理,遗留的问题常常会等到公房售后或动迁发生由法院判决每个人的具体份额。

 

附: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第十二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的变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吴越律师,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劳动争议解决、刑事案件代理等业务。执业期间成功代理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拆迁安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