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 虚空发票被抓了会判刑吗?
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事一审案例。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66年3月15日生,XX,出生地河南省,初中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B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昱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傅天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疫情本案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XXX在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国家税款,通过向他人网购的开票软件,为上述二家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7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991,735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XXX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相关微信转账记录,上海A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和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通过网购的开票软件擅自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XXX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缴人民币5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制造的发票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钱款予以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继德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非法制造的发票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钱款予以发还,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