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韵律师团队
上海科韵律师团队
综合评分:
5.0
(来自1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黄浦区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乔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上海科韵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XX(自报),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刘X、曾X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中,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其康、被告人乔XX及其辩护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乔XX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冀J8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南XX、德华路南约1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乔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乔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查获经过、照片、醒酒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乔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乔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乔XX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关于对乔XX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公司业务,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婚姻,房地产等。在执业过程中经办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1000********XC
  • 擅长领域:公司法、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