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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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约定“概不退还加盟费”,加盟商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作者:王彦英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4次举报


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概不退还加盟费”,被特许人可主张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排除了被特许人合法权益,有悖公平原则,应被认定无效。在“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依法主张返还加盟费,但加盟费的具体返还请求,仍应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以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非简单化全额返还。


王彦英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为山东国全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国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6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加盟维权、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