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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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约定“概不退还加盟费”,加盟商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发布者:王彦英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743人看过


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概不退还加盟费”,被特许人可主张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排除了被特许人合法权益,有悖公平原则,应被认定无效。在“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被特许人可依法主张返还加盟费,但加盟费的具体返还请求,仍应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以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非简单化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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