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宏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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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XX与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廖宏露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596人看过 举报

2025-10-13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吴XX曾使用秦XX(320482XXXXXXX)姓名与华XX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后经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核实,秦XX(320482XXXX)与吴XX(350426XXX)系重复户口,且秦XX(320482XXX)为错误户口,故对秦XX(320482XXX)户口进行注销。故本院认定被告吴XX与原告华XX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吴XX出具欠条后应当及时给付全部款项,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给付剩余价款 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 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民事责任。

被告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XX价款 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

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88 元、公告费 400 元,以上合计 6388 元,由被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廖宏露,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领域涵盖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以及经济犯罪等多个方面。廖律师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1320120********34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