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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暑假打工,能否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作者:冀黎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3次举报


【案情简介

A是湖南XX大学的大二学生,为了缓解家里的经济压力,他暑假期间没有回家而是应聘去餐饮公司打工。打工期间,由于没有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小A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压伤手指。后小A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被拒绝,于是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小A无法提供任何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小A只好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办理结果

复议机构认为,1A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务,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予以确认市人社局不予受理该认定申请行为不当;2A不属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勤工助学情形,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条件。

【律师说法

申请人无法提供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时,人社部门应先予受理,再行调查,如诉讼程序的先立案后调查,否则劳动者权益无法保障,甚至诉诸法律都求而不得

其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此处勤工助学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范畴,应当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使各地市工伤认定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方便实务操作,避免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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