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A是湖南XX大学的大二学生,为了缓解家里的经济压力,他暑假期间没有回家而是应聘去餐饮公司打工。打工期间,由于没有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小A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压伤手指。后小A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但被拒绝,于是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由于小A无法提供任何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小A只好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办理结果】
复议机构认为,1、小A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务,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予以确认,市人社局不予受理该认定申请行为不当;2、小A不属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勤工助学情形,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条件。
【律师说法】
当申请人无法提供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时,人社部门应当先予受理,再行调查,如诉讼程序的先立案后调查,否则劳动者权益无法保障,甚至诉诸法律都求而不得。
其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此处勤工助学行为具体包括哪些范畴,应当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使得各地市工伤认定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方便实务操作,避免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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